動物 (Beast)
定義與分類
與「人 (Being)」的區別
「動物」與「人」的區別是魔法社會中一個長期存在且複雜的議題。其核心差異在於智慧程度和社會責任感,而非外貌或是否能使用人類語言。
歷史上,魔法部曾嘗試用更簡單的方式劃分界線,但均告失敗。例如,最初的定義試圖將所有用兩條腿走路的生物都歸為「人」,但這導致山怪被納入,而人馬等智慧種族卻被排除。後續嘗試以「是否能說人話」為標準,同樣產生了謬誤。
最終確立的 1811 年定義也帶來了一些特殊情況,凸顯了分類的複雜性:
自願歸類為「動物」的種族:
人馬與
人魚擁有足以被歸類為「人」的智慧,但他們為了抗議
魔法部將
吸血鬼和
巫婆等生物排除在「人」的分類之外,主動要求並選擇被歸類為「動物」。
高智慧的「動物」:某些生物如
八眼巨蛛和
人面蠍尾獅能夠使用人類語言進行複雜的溝通,但由於其極端暴力和無法馴服的本性,牠們被歸類為最危險的
XXXXX 級「動物」,而非「人」。
特殊案例:
狼人的情況最為特殊。在人類形態下,他們是「人」;但在
月圓之夜變身後,他們則被歸類為「動物」。
歷史淵源
對魔法生物進行系統性分類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14 世紀。
柏洛克・馬爾登 (Burdock Muldoon):14 世紀的
巫師議會(
魔法部前身)議長,他首次嘗試定義「人」,將所有用雙腿行走的生物納入此類。此舉引發了混亂,因為
妖精們趁機帶著
土精和
小仙子等生物湧入議會廳製造麻煩。
艾芙瑞達・克拉格 (Elfrida Clagg):馬爾登的繼任者,她將標準修改為「能夠說人類語言的生物」。這同樣不成功,因為它將
呱啦啦等生物納入,卻排除了在水下使用不同語言的
人魚。
格羅根・史坦普 (Grogan Stump):1811 年就任的
魔法部長,他確立了沿用至今的定義,即以「是否能理解並參與魔法社會法律」為核心標準,正式將魔法生物劃分為「動物」、「人」和「靈體」三大類。
相關法規與組織
管理「動物」的相關法規是魔法部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,主要由奇獸管控部門下的「動物管理組」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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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禁止實驗性繁殖法案》:於 1965 年通過,旨在禁止巫師創造新的、可能極其危險的魔法動物物種,例如
海格所培育的
爆尾釘蝦。
特定生物法規:針對
龍、
鷹馬等特定高危險性或需要特殊照顧的動物,
魔法部設有專門的法律條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