野兽
定义与概述
野兽 (Beast) 是 魔法部 用于对魔法生物进行官方分类的法定术语之一,用以区别于另一主要类别——灵 (Being)。
根据 纽特・斯卡曼德 在其著作《神奇动物在哪里》中的定义,一个“灵”是指“任何有足够高的智慧,能够理解魔法社会的法律,并承担一部分制定这些法律的责任的生物”。任何不符合此标准的生物,则被归类为“野兽”。
这个定义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和政治上的划分,而非纯粹的生物学分类。因此,一些拥有高度智慧甚至能够与人类沟通的生物,由于其自身的选择或历史原因,也被划分在“野兽”的范畴内。该分类体系是神奇生物管理控制司开展工作的基础。
历史与争议
“野兽”与“灵”的界定曾是巫师社会长达数个世纪的争论焦点。
14世纪:时任
巫师评议会会长的伯多克・莫顿 (Burdock Muldoon) 尝试定义“灵”为“所有用两条腿走路的生物”。这一定义因将
鸟人 (Augureys) 视为“灵”而把
巨怪排除在外而迅速失败。后来,他又将那些无法在会议上表达自己诉求的
巨怪带到会场,结果造成了巨大的破坏。
艾尔弗里达・克拉格的尝试:接替莫顿的艾尔弗里达・克拉格 (Elfrida Clagg) 提出,能说人类语言的生物即为“灵”。这个定义看似更合理,但同样遇到了问题,因为它将诸如
小矮妖和
人头狮身蝎等智慧生物纳入其中,却排除了那些通过其他方式交流的生物,如
人鱼。
1811年的最终定义:直到1811年,新任
魔法部部长
格罗根・斯坦普 (Grogan Stump) 才提出了沿用至今的最终定义,即上文所述的基于“理解并参与法律制定”的标准。
尽管斯坦普的定义被广泛接受,但它依然存在一些争议和特例:
人马 (Centaurs) 与 人鱼 (Merpeople):这两个种族拥有足够的智慧被划分为“灵”,但他们主动要求被归类为“野兽”,以抗议
魔法部将其他一些同样具有情感和智慧的生物(如
狼人和
鹰头马身有翼兽)排除在“灵”的范畴之外。
狼人 (Werewolves):情况最为复杂。
狼人在未变身时是人类,属于“灵”;但在月圆之夜变身为狼后,则完全是“野兽”形态,且其事务由
神奇生物管理控制司下的野兽司负责。
家养小精灵 (House-elves) 与 妖精 (Goblins):根据定义,他们都属于“灵”,但他们在
巫师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长期以来都备受争议。
魔法部的危险等级分类
为了方便巫师了解不同野兽的危险程度,《神奇动物在哪里》一书采用了魔法部的官方危险等级分类系统。该系统将所有已知的野兽分为五个等级:
XXXXX:已知的杀害
巫师的动物 / 不可能驯养或驯服的。
XXXX:危险的 / 需要专门知识 / 熟练的
巫师方可应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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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:无害的 / 可以驯服的。
X:惹人烦恼的。
管理与法规
对“野兽”的管理主要由魔法部的神奇生物管理控制司 (Department for th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Magical Creatures) 负责。该部门下设三个司:
重要的相关法规包括1965年通过的《禁止为实验目的繁殖动物法》,该法案旨在禁止培育新的、可能极度危险的魔法生物。
幕后信息
该分类系统的绝大部分详细信息来源于 J.K. 罗琳为慈善目的而撰写的补充读物《
神奇动物在哪里》。这本书在哈利・波特的世界观中是
霍格沃茨学生的教科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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