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 (Beast)

魔法世界中,動物 (Beast) 是對非人類魔法生物進行官方分類的三大類別之一,另外兩類為「人 (Being)」和「靈體 (Spirit)」。根據魔法部在 1811 年制定的指導方針,「動物」被定義為 「任何不具備足夠智力去理解魔法社會法律,也無法分擔制定這些法律責任的生物」。 這個分類由魔法部奇獸管控部門負責管理與執行。該部門還為已知的「動物」設立了一套危險等級分類系統,以提醒巫師們應對它們時需採取的防範措施:

  • XXXXX:已知的殺害巫師者 / 不可能馴服或飼養。
  • XXXX:危險的 / 需要專業知識 / 熟練的巫師方可應對。
  • XXX:有能力的巫師應該可以應付。
  • XX:無害的 / 可以馴養。
  • X:無聊的生物。

此分類標準主要來自紐特・斯卡曼德所著的教科書 怪獸與牠們的產地

「動物」與「人」的區別是魔法社會中一個長期存在且複雜的議題。其核心差異在於智慧程度和社會責任感,而非外貌或是否能使用人類語言。 歷史上,魔法部曾嘗試用更簡單的方式劃分界線,但均告失敗。例如,最初的定義試圖將所有用兩條腿走路的生物都歸為「人」,但這導致山怪被納入,而人馬等智慧種族卻被排除。後續嘗試以「是否能說人話」為標準,同樣產生了謬誤。 最終確立的 1811 年定義也帶來了一些特殊情況,凸顯了分類的複雜性:

  • 自願歸類為「動物」的種族人馬人魚擁有足以被歸類為「人」的智慧,但他們為了抗議魔法部吸血鬼巫婆等生物排除在「人」的分類之外,主動要求並選擇被歸類為「動物」。
  • 高智慧的「動物」:某些生物如八眼巨蛛人面蠍尾獅能夠使用人類語言進行複雜的溝通,但由於其極端暴力和無法馴服的本性,牠們被歸類為最危險的 XXXXX 級「動物」,而非「人」。
  • 特殊案例狼人的情況最為特殊。在人類形態下,他們是「人」;但在月圓之夜變身後,他們則被歸類為「動物」。

對魔法生物進行系統性分類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14 世紀。

  • 柏洛克・馬爾登 (Burdock Muldoon):14 世紀的巫師議會魔法部前身)議長,他首次嘗試定義「人」,將所有用雙腿行走的生物納入此類。此舉引發了混亂,因為妖精們趁機帶著土精小仙子等生物湧入議會廳製造麻煩。
  • 艾芙瑞達・克拉格 (Elfrida Clagg):馬爾登的繼任者,她將標準修改為「能夠說人類語言的生物」。這同樣不成功,因為它將呱啦啦等生物納入,卻排除了在水下使用不同語言的人魚
  • 格羅根・史坦普 (Grogan Stump):1811 年就任的魔法部長,他確立了沿用至今的定義,即以「是否能理解並參與魔法社會法律」為核心標準,正式將魔法生物劃分為「動物」、「人」和「靈體」三大類。

管理「動物」的相關法規是魔法部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,主要由奇獸管控部門下的「動物管理組」負責。

  • 國際巫師聯合會保密法:此法案的核心原則之一是向麻瓜隱藏所有魔法生物的存在,這意味著飼養或運輸魔法動物受到嚴格管制。
  • 《禁止實驗性繁殖法案》:於 1965 年通過,旨在禁止巫師創造新的、可能極其危險的魔法動物物種,例如海格所培育的爆尾釘蝦
  • 特定生物法規:針對鷹馬等特定高危險性或需要特殊照顧的動物,魔法部設有專門的法律條文。